2007年7月1日 星期日

民眾使用第一、第二殯儀館設施需配合及注意事項

(九十二、三、十二修訂)

一、申請使用各項殯葬設施需檢附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文件,並填具設施使用申請書、委託書及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遺體進入冷藏櫃前,身上重要財物請家屬自行領回,殯葬處不負保管責任。
三、至服務中心申請登記殯儀館各項設施使用,請於遺體出館或火化三天前結清各項設施使用費。設施變更使用需事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及核准,而原繳納設施使用費扣除百分之二十之變更手續費後退還,故請勿隨意變動以免影響權益。
四、禮堂使用,除甲級廳申請使用三小時外,其餘禮堂限使用兩小時;另除司儀外,為維護整體安寧及治喪品質,不得使用擴音器。司儀、扛夫等人員非屬本處服務人員。
五、禮堂使用限禮堂內及其前川堂,不得佔用道路或停車空間,請喪家配合辦理並注意及維護環境整潔;另大型花圈不得進入館區內,花籃不得放置禮堂前道路(或停車格位)。違反上項規定者,花圈、花籃將逕自移置或以廢棄物處理。
六、遺體火化需取得火化許可證,並至服務中心申請登記使用火葬爐。火葬爐採登記時段,自早上七時起,每兩小時為一時段,每日計有六個時段,最後一時段為下午五時至七時。譬如登記上午七時至九時火化遺體,請務必將遺體於七時三十分前送至火葬場,為維護其他治喪者權益,超過十分鐘者,喪失該時段使用之權利。其他時段比照辦理。
七、火化遺體依規定限用五分板棺木,如採環保棺木者,需先聲明並註記於設施使用申請書,經本處同意後方得使用。土葬棺木、停棺用棺木或棺木內置放石灰、不易燃物品者,為維護空氣環境品質,均不得進入火葬場火化。
八、遺體入殮時,棺木內請勿置放物品或非易燃品以免沾黏遺骨及影響火化品質。如遺體裝有心律調節器等物品,請先取出,以維護火葬爐體及工作人員安全。
九、第一、二殯儀館停車空間有限,請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系統,請不要開車,未依規定或亂停車者,本處將逕自拖吊。
十、使用殯葬設施如仍有不清楚或需再確認是否已訂租設施完妥,請用電話於上班時間向下列單位聯繫: 第一殯儀館:25039444轉107 第二殯儀館:27362093

十一、使用各項設施已繳交使用費,無須繳交其他費用。若有本處同仁強行索取紅包或藉故刁難者請以電話二七三六一四九一向政風室檢舉。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申訴專線:二七三五五二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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